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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听证权利的法定范围图片
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采用了列举+兜底的立法模式,明确列举了五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情形:1.较大数额罚款2.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、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.降低资质等级、吊销许可证件4.责令停产停业、责令关闭、限制从业5.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.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并通过"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"和"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"两个兜底条款,为听证范围的扩展预留了空间。图片
二、各地"较大数额罚款"标准的差异图片
由于《行政处罚法》未对"较大数额罚款"作出统一的数额规定,而是授权各地区、各部门自行制定标准,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:地区个人标准法人或组织标准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超过1000元超过3万元北京市场监管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广东省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上天津卫健委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天津市场监管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深圳市市场监管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上图片
三、“当事人要求听证的”的解释图片
关于当事人在罚款数额未达法定标准时要求听证,行政机关是否应当组织听证,主要争议在于对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的理解。1. 普遍授权观点:"当事人要求听证的,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" 这一表述具有强制性,并未附加"符合法定情形"的条件,因此构成了对所有当事人听证申请的普遍授权。支持普遍授权主要基于程序正义: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,即使罚款数额较小,对当事人而言仍可能是重大负担,剥夺其听证权利有违程序正义。他们倾向于对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做出扩大解释。最高院指导案例(黄泽富、何伯琼、何熠诉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)中,法院认为:"虽然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列举'没收财产',但是该条中的'等'系不完全列举,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'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、较大数额罚款'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"。法院在此案中对听证范围作扩大解释。2. 非普遍授权观点:第六十三条的表述是"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,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",这里的"下列"明确限定了听证权利的范围,即只有在拟作出"较大数额罚款"等法定情形时,才产生告知和组织听证的义务。反对普遍授权主要基于立法目的:立法者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听证情形,表明听证权利是有限权利而非普遍权利。如果立法者意图赋予普遍听证权,完全可以使用概括性表述而非列举方式。在行政诉讼中,法院在进行个案判断时,会调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是否达到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列举的情形的标准。图片
四、拒绝听证的操作建议图片
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但不符合法定标准时,可依法拒绝听证,但需遵循特定操作规范。拒绝听证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的封闭式列举,即只有当行政处罚属于该条规定的六类情形时,行政机关才有义务组织听证。行政机关拒绝听证的理由必须合理且充分。在实务中,行政机关通常以"行政处罚未达到听证标准"或"不属于法定听证范围"为由拒绝听证。值得注意的是,行政机关拒绝听证时,仍需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。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,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、理由、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、申辩、要求听证等权利 。即使拒绝听证,行政机关仍需通过其他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,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,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,请点击举报。上阳网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